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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有关重点政策摘编(7)

上一篇 下一篇 级联在线 发表于:2017-02-04 21:08 浏览(5485)

七、收益分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 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3《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 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使科研人员能够潜心研究。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

◆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批。加快出台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政策。


国务院部门政策

1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 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 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 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2  中科院、科技部《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 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3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 转让、许可净收入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4  国土资源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

◆ 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根据科技人员与单位约定,从成果转化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

◆ 成果转化净收入在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确定。

◆ 允许按协议转化。对各单位持有的科技成果,其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话题:
成果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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