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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股权投资机构奖励和补贴资金的申报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 技联在线 发表于:2018-09-23 17:55 浏览(5997)

各股权投资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根据《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十条”)以及《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金融办发〔2013〕17号)和《关于〈促进南京市股权投资发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宁金融办发〔2016〕44号),现就2018年度股权投资机构奖励和补贴资金等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奖励

  1、申报对象:须为2017年1月1日后在南京辖区内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中天使投资机构应同时具备《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申报标准:2017年度设立的,奖励标准按照宁金融办发〔2013〕17号文和宁金融办发〔2016〕44号文执行;2018年1月1日后设立的,奖励标准按照“股权投资十条”执行。

  3、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股权投资企业概况,包括股东或合伙人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主要投资方向、投资阶段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概况,包括管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管理人员情况等;申请政策类别及申请奖励金额);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5)管理协议(如自行管理或合伙协议中对管理条款明确约定的,无需提供);

  (6)基金到位资金证明(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1)合伙协议;2)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3)银行托管协议;4)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5) 银行回单;)

  (7)登记备案证明;

  (8)基金募集合法合规说明(未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其它违规资金设立基金等);

  (9)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南京的承诺书;

  (10)声明书(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若为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将奖励资金划入基金公司);

  (11)天使投资机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已投资早期企业的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且已投资金额不低于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30[%]。

  二、投资奖励

  1、申报对象:须为在南京辖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且其管理的基金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须满两年(投资日期需在2016年1月1日之后)。

  2、申报标准:按照“股权投资十条”执行。

  3、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基金及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申请政策类别及申请奖励金额);

  (3)股权投资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4)准予登记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5)股权投资企业与被投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帐证明;工商部门核准的被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材料;

  (6)声明书(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若为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将奖励资金划入基金公司)。

  三、风险补偿

  1、申报对象:须为在南京辖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且其管理的基金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须满两年(投资日期需在2016年1月1日之后)。

  2、申报标准:按照“股权投资十条”执行,种子期、初创期投资实际损失补偿比例分别为60[%]和30[%]。

  3、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基金及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实施及退出情况、投资失败原因、投资损失额、申请政策类别及申请补偿金额、已享受政府部门其他风险补偿情况等);

  (3)股权投资机构营业执照;

  (4)准予登记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5)股权投资企业与被投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帐证明;工商部门核准的被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材料;

  (6)第三方出具的关于投资项目损失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优惠政策

  1、入驻江北新区或建邺高新区的购租房补贴,分别按《南京江北新区加快建设扬子江新金融集聚区的若干意见(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95号)、《建邺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试行办法》(建政发〔2013〕32号)执行。请各机构自行向江北新区财政局或建邺区金融办咨询。

  2、“股权投资十条”中第五条、第六条税收政策,由各股权投资机构依条件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办理。

  五、申报时间和审核流程

  1、申报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至30日。

  2、同一股权投资机构申报多项政策的,相同材料可以合并。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后报送。

  3、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到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区金融工作部门核验申报材料后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审计,对审计后合格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奖励和补贴。

  六、说明

  1、上述所有申报对象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2、被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须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相关认定要求,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其中: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的,称为种子期企业,成立时间超过18个月(含18个月)的,称为初创期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3)、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已经推广至全国,宁金融办发〔2013〕17号文中涉及到的财税补助政策不再执行。

  联系电话:83233160、83235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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